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服务,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重庆理工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第二条 坚持遵纪守法的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的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条 坚持独立管理的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工会经费银行帐户,并按《会计法》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财务根据当年学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坚持服务职工的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工会经费收支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权益,增强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第六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学校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厉行节约,勤俭办会,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学校工会要依靠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八条 学校工会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得。
(一)会费收入。凡我校工会会员,均须依法缴纳工会会费。会费标准按个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分配
第九条 拨缴经费收入(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拨付)的40%上解上级工会,剩余60%由学校行政划转至校工会银行帐户。
第十条 收取的会员会费,校工会100%返还各基层工会,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 其余经费根据来源渠道分属校工会和基层工会。
第五章 工会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师资费(税后)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学校工会开展的全校性教职工文化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原则上除高档、专业服装采用租赁方式外,低于200元/人的服装可以配发给教职工个人;学校工会开展的全校性教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学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含鞋子),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且两年不得重复购置。
2.学校工会参加大型文体活动,确需外请专业教练员、指导员的,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活动全程的劳务费用控制在2000元/人以内。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其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劳务费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
3.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团体竞赛奖励标准: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800元;三等奖:1500元;组织奖:10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400元。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得超过2次。
4.因文体活动的特殊需要,活动期间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的伙食补助标准,即早餐10元/人,中餐45元/人,晚餐45元/人。经学校工会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由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相关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工作餐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5.基层工会组织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范围限在重庆市辖区内,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且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春、秋游所发生的工作餐、交通费,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规定标准执行。
6.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为会员购买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运动卡或当地(含工作地、居住地)公园年票。
7.元旦、春节基层工会举办联欢活动,根据需要可购买干果、水果等,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均奖品金额不得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8.教职工文体协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经学校工会批准同意后,其相关费用参照上述文体活动标准执行。根据《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重理工工会发[2016]5号)规定,学校工会将按照各文体协会性质、规模、开展活动等情况,每年划拨一定的活动经费给予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年。
9.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不准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加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买发票须写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附购物明细清单。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的宣传活动所需的广告制作、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演讲比赛、宣讲、展览等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具体发放标准:春节慰问标准1000元,五一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各300元,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各200元;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不超过3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病故慰问由校工会组织实施,慰问标准2000元;工会会员结婚、合法生育、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直系亲属病故慰问由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标准见《重庆理工大学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合同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治和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活动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学校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并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慰问标准由工会及部门工会根据自身工会经费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职工书屋、阅览室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的经费来源、竞赛标准、表彰奖励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渝工发(渝工发[2017]15号)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具体标准待上级工会出台相关文件后实施);用于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工会教代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全国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市级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全国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市级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校内工会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五年评选二次,每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总会员人数的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800元。用于学校工会支付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六章 工会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审批;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学校工会或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校工会经费开支遵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基层工会经费审批由基层主席签字,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需经过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经费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采取转账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具有资质的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七章 工会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和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和基层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九年六月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重理工工会发[201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定与上级机关有关文件、制度相矛盾时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